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i3h.cn/1085
二维码2016-03-01 01:32
(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从业人员交易行为诚信制度。加快对电子商务企业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支持企业建立客户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促进电子商务与社会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重点经营主体和信用评估服务机构的信用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模式。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线上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引导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十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企业统计诚信档案,记录统计失信机构和个人失信行为,依法向社会提供统计失信记录查询服务。完善统计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和机制,对信息记录范围、记录主体、记录环节、记录程序、记录时限、信息归集和共享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加大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将调查单位统计失信信息、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和曝光。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奖惩力度,将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助、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十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律师类、公证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其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与其他部门交换共享机制。到2016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加强整治中介组织存在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提高公信力。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开展展会主办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建立信用档案。加大骗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展会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
推动广告业诚信建设,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参与者的责任,加大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记录、更新和整合广告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广告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监测,严厉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提高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办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击传媒界不实报道,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四)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信用工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各环节中强化诚信自律,改善企业信用生态环境。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生产经营即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防范信用风险。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推动企业整体信用建设。到2016年实现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0%,2020年实现全覆盖。加强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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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2-31 文号:赣府发〔2014〕47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提升江西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规划期为2014-2020年。
一、发展思路
(一)发展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进展。省政府建立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些部门成立了信用协调机构,部门之间搭建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一些部门制定了行业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审核、管理和使用办法,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部分部门依托“金保”、“金信”、“金税”、“金质”等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推行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深入推进,实现了信贷信用信息共享,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建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主的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缓慢,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就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我省正处于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面临加快发展与加速转型的双重任务。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扩大信息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吸引和集聚人才、资本,提升综合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是增加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扎实推进法治江西建设,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为基础支撑,以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重要手段,加快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以人为本,全面建设信用江西,推动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规划引导、示范带动、市场监管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建设诚信文化,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信用信息采集、整合、记录、建档、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管理。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广信用产品的广泛应用,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江西实际,统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立足现实条件,由易及难,由点到面,逐步整合,形成体系。
重点突破、共建共享。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形成示范。打破“条块分割”,推动部门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是:
以三年初见成效、七年基本完善为总体目标,2014到2016年为基础建设阶段,2017到2020年为发展完善阶段,逐步提高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到2016年,全省信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部门信用系统建设稳步推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初步形成,政府、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广泛铺开,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确立,部门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0年,全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基础性法规制度和规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交换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江西”网站服务功能完备,信用产品使用普遍,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健全,跨区域信用合作协调融洽,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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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和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等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克服重大决策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提高诚信水平。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使各级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辅助决策和管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推进政府依法诚信施政,健全政府决策诚信实施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实现有诺必践,取信于民。各级政府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契约。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承诺超出法定权限的优惠政策,对依法作出的承诺,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杜绝政府出现不兑现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不得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政府收支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规划、变更产业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完善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报告事项、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到2016年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职业操守,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到2016年全省公务员信用培训覆盖率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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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是保障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和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对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改善商务环境、提升消费者信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逐步建立起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到2016年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0%。
生产质量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诚信报告制度、失信“黑名单”披露制度、企业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等。不断健全质量信用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依托“金质”工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强化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产品生产者诚信经营、规范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到2020年,许可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商贸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和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完善流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规范企业预付式消费行为,强化对企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畅通“12315”诉求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强化消费维权信用记录,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综合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商贸企业通过信用融资、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对外经济信用建设。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用分类管理,并逐步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法对进出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检验鉴定机构等各类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并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提高企业失信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信流通环境。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金融信用产品的研发推广,通过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推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推进银码共享系统应用,提高银码信息共享系统使用效率。加快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融资性租赁等行业以及民间融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诱导误导投保人、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支持金融机构高管任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禁入制度,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纳税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的交换共享。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标准和结果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到2016年,企业税务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建立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和奖惩制度。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提高价格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督促企业经营者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诚信准则,提高企业价格诚信意识,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诚信行业自律。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树立价格诚信先进典型。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对价格失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和制裁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价格“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不诚信的反面典型,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提高价格违法成本。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责任主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设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阳光透明。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市场准入、工程交易管理等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到2016年,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70%。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及处理结果,招标投标诚信档案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依法对外公布,供单位和个人查询,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到2016年,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依托省交通运输网,采集全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基础信息,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强化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建立诚信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督管理,加大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诚信考核优秀企业在扶持资金安排和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和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