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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放假安排清明节调休三天
图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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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jj.cn/1244 图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第一建站网2016年4月2~4日清明节放假通知
时间:2016-03-23 14:13:30

尊敬的第一建站网用户: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厚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一建站网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
2016年4月2日~4日,共3天。4月5日正常上班。
假日期间,如果您遇到什么问题,请留言QQ:178966-3115,
或拨打服务电话:0791-8817802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期间我们不能及时为您办理各种业务,如果您有期间的任务请尽早安排。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第一建站网的信任和支持!
p.s. 节日出游,高速免收过路费;交通拥堵,亲们早作好计划!
第一建站网(jz1.com)
2016年3月23日

时间:2016-03-23 14:13:30  第一建站网2016年4月2~4日清明节放假通知
http://jz1.com/helps/view/12474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12〕37号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24日 网站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网站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02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描述:2016清明节

图片:20160404.png

2016清明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五、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令第644号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网站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2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0015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令第64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描述:2015清明节

图片:20150405.png

2015清明节



描述:2016.03.25

图片:二月十七.png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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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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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布于:2016-03-23 14:53
    免费通行: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2-0008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24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12〕37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02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
    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7月24日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三)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收费站免费通行管理。
     为确保免费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各地区要对公路收费站现有车道进行全面调查,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二)完善收费站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分析本辖区公路收费站的运营管理状况,特别是交通拥堵等有关情况,督促收费站制定并完善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收费站正常运行和车辆有序通行。

     三、保障措施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重大节假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公众假日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深化研究,完善政策。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学评估该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做好与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注重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区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本方案的重大意义及具体内容,为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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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6-03-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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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23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明电〔2016〕1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7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二、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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