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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宗  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依靠消费者的力量,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实质公平,深化改革创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经 费
1.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2.利息;
3.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法定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工 作 成 就
(一)组 织 建 设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138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
全国县级以上消协组织发展图


(二)立 法 立 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起始,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实施。《消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纳入法制轨道。经过10年的广泛宣传,目前,《消法》已成为中国百姓最为熟知的基本法律之一。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当一批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颁布了《消法》实施办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积极参与,协助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了数十个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对推动政府机关完善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受 理 投 诉
到2000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405.630件,解决率达96.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0.6亿元。
消费者投诉商品分类

消费者投诉性质分类


(四)宣传教育
自1986年始,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各地消协联合,通过街头宣传、举办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晚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维权宣传活动。
1997年以来,中消费者协会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全国联动,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维权活动,深得民心。
不少地方消协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消费者的特点,分别在当地幼儿园,学校工厂,商店,机关和农村开展了内容较为系统,时间相对集中的消费教育,有的还纳入了正常的教育规划中。
(五)比较试验
中国消费者协会注重学习和接见国际消费者组织通行的消费品比较试验方式,独立开展和组织、指导地方消协开展了大量的比较试验。目前,每月公布一项比较试验结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六)消费警示
自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消费陷阱,以“消费警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免受危险消费方式的伤害。消费警示制度对指导消费发挥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也有力地促进了一些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
(七)咨询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和中国315网站两个权威媒体,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有力途径。
《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创刊于1994年,不刊登商业广告。刊登有:比较试验,权威检测,专项调查和消费警示等专栏,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途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94年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1998年开通了本网站,并于2002年进行了全新改版。
(八)国际交流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诞生就受到国际消联(CI)的关注,并于1987年9月被吸收为正式会员。此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派团、派员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访问、参加研讨会或培训班,同时接待了国际消联及前苏联、瑞典、澳大利亚等过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来访。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同世界上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课题交换意见,并努力寻求与海外消费者组织以及专门机构间的合作。

767        中国消费者协会        4603        5110000050000622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3253123        www.cca.org.cn        正常 中消协
http://www.cca.org.cn/public/detail/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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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6-06-07 17:55
    章程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五届理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A)。
    第二条本会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依靠消费者的力量,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实质公平,深化改革创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对地方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会加强与港澳台消费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本会参加国际消费者联会(Consumers International,简称CI)的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本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并督促鉴定人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九条本会履行职责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地方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等组织推举的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会宗旨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和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形象和名誉;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审议会议文件;
    (三)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及时反映各方意见,协调做好本单位、本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理事不得以理事身份及其他在本会任职身份从事与本会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二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严重违反党纪,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会议议题,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审议;
    (五)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进行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法治观念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作出较大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八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听取重大事项汇报,协调有关重要事务;
    (四)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并可受会长委托处理有关工作。副会长可受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受理理事的意见、建议,决定是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工作机构。

    第四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二)利息;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对资产进行清理审核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会徽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徽以“3·15”数字及地球人形组合图组成,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底色为绿色,反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业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彰显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这一事业中的历史作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徽可以在协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协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会徽的制作标准和使用规范,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另行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5年1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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