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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一六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以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时间为序) 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97号) 同意撤销崇明县,设立上海市崇明区,以原崇明县的行政区域为崇明区的行政区域,崇明区人民政府驻城桥镇人民路68号。 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98号) 同意撤销蓟县,设立天津市蓟州区,以原蓟县的行政区域为蓟州区的行政区域,蓟州区人民政府驻文昌街街道府前街2号。 十九、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99号) 同意撤销开县,设立重庆市开州区,以原开县的行政区域为开州区的行政区域,开州区人民政府驻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233号。 二十、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0号) 同意撤销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设立淮安市清江浦区,以原清河区、清浦区的行政区域为清江浦区的行政区域,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驻城南乡淮海南路268号。 同意撤销洪泽县,设立淮安市洪泽区,以原洪泽县的行政区域为洪泽区的行政区域,洪泽区人民政府驻高良涧街道东九道26号。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贺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1号) 同意设立贺州市平桂区,将贺州市八步区的黄田镇、鹅塘镇、沙田镇、公会镇、水口镇、望高镇、羊头镇、大平瑶族乡、西湾街道划归平桂区管辖,以黄田镇、鹅塘镇、沙田镇、公会镇、水口镇、望高镇、羊头镇、大平瑶族乡、西湾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平桂区的行政区域,平桂区人民政府驻西湾街道平桂大道1号。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调整鄂尔多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2号) 同意设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哈巴格希街道、青春山街道、滨河街道划归康巴什区管辖,以哈巴格希街道、青春山街道、滨河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康巴什区行政区域,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驻滨河街道鄂尔多斯东街10号。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衡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3号) 同意撤销县级冀州市,设立衡水市冀州区,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区的行政区域,冀州区人民政府驻冀州镇冀新西路239号。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延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4号) 同意撤销安塞县,设立延安市安塞区,以原安塞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塞区的行政区域,安塞区人民政府驻真武洞街道真武街1号。 二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东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5号) 同意撤销垦利县,设立东营市垦利区,以原垦利县的行政区域为垦利区的行政区域,垦利区人民政府驻垦利街道盛兴路16号。 六月十六日 二十六、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的批复(民函〔2016〕176号) 同意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以原泸水县的行政区域为泸水市的行政区域,泸水市人民政府驻六库镇龙江路1号。泸水市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管辖。 九月十四日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5号) 同意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以原县级章丘市的行政区域为章丘区的行政区域,章丘区人民政府驻双山街道府前大道287号。 二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6号) 同意撤销赣县,设立赣州市赣县区,以原赣县的行政区域为赣县区的行政区域,赣县区人民政府驻梅林镇梅林大街5号。 二十九、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7号) 同意撤销肥乡县,设立邯郸市肥乡区,以原肥乡县的行政区域为肥乡区的行政区域,肥乡区人民政府驻肥乡镇广安东路1号。 同意撤销永年县,设立邯郸市永年区,以原永年县的行政区域(不含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为永年区的行政区域,永年区人民政府驻临洺关镇洺州大道25号。 同意撤销邯郸县,将原邯郸县河沙镇镇、南堡乡、代召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原邯郸县尚璧镇、南吕固乡、兼庄乡、三陵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 同意将磁县高臾镇、光禄镇、辛庄营乡、花官营乡、台城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磁县林坛镇、南城乡划归邯郸市复兴区管辖,将原永年县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 三十、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8号) 同意撤销宁波市江东区,将原江东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归宁波市鄞州区管辖。 同意将鄞州区的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划归宁波市海曙区管辖。 同意撤销县级奉化市,设立宁波市奉化区,以原县级奉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奉化区的行政区域,奉化区人民政府驻锦屏街道锦屏南路1号。 三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和坪山区的批复(国函[2016]159号) 同意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将深圳市宝安区的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观湖街道、福城街道、观澜街道划归龙华区管辖,以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观湖街道、福城街道、观澜街道的行政区域为龙华区的行政区域,龙华区人民政府驻观澜街道广场沿河路1号。 同意设立深圳市坪山区,将深圳市龙岗区的坪山街道、坑梓街道划归坪山区管辖,以坪山街道、坑梓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坪山区的行政区域,坪山区人民政府驻坪山街道深汕公路333号。 九月十六日 三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6]160号) 同意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拱墅区环城北路318号迁移至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85号) 同意撤销梁平县,设立重庆市梁平区,以原梁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梁平区的行政区域,梁平区人民政府驻梁山街道桂西路6号。 同意撤销武隆县,设立重庆市武隆区,以原武隆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隆区的行政区域,武隆区人民政府驻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 三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成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86号) 同意撤销郫县,设立成都市郫都区,以原郫县的行政区域为郫都区的行政区域,郫都区人民政府驻郫筒街道望丛中路998号。 http://xzqh.mca.gov.cn/description?dcpid=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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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04-05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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