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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附公告、决定原文)
2016-09-14 辽宁日报 辽报君 辽宁日报新媒体中心 视频:辽宁45名人大代表贿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当选无效 为期一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以下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 于洪、王文良、王占柱、王守彬、王宝军、王春成、方威、包紫臣、曲宝学、 朱景利、刘云文、刘芝旭、刘清莲(女)、刘福祥、齐牧、孙寿宽、李玉环(女)、 李东齐、李海阳、杨敏(女)、何著胜、冷胜军、宋树新、张文成、张玉坤(女)、 张占宇、张国军、张素荣(女)、张振勇、张晓芳(女)、张铁汉、金占忠、 柳长庆、姜秀云(女)、姚庭财、耿洪臣、高宝玉、郭光华、常薇(女)、 韩有波、惠凯、谢文彦、谭文华、燕福龙、魏立东。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的,其当选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这45名全国人大代表违反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违法行为当选,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其当选无效。 截至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894人。 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二十一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的规定,确定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以下45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无效:于洪、王文良、王占柱、王守彬、王宝军、王春成、方威、包紫臣、曲宝学、朱景利、刘云文、刘芝旭、刘清莲(女)、刘福祥、齐牧、孙寿宽、李玉环(女)、李东齐、李海阳、杨敏(女)、何著胜、冷胜军、宋树新、张文成、张玉坤(女)、张占宇、张国军、张素荣(女)、张振勇、张晓芳(女)、张铁汉、金占忠、柳长庆、姜秀云(女)、姚庭财、耿洪臣、高宝玉、郭光华、常薇(女)、韩有波、惠凯、谢文彦、谭文华、燕福龙、魏立东。 截至目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894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13日 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2016年9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二、筹备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三)召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四)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 人大更多 ↑ 贿选↑ 相关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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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布于:2016-09-14 11:39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
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目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者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这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常委会作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说:“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对于正常换届,宪法法律规定了相关制度,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连续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李建国说,对于特殊情况,实践中则采取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性机构,代行法定机关职权的做法。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后,同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重庆市一届人大筹备组的决定。 2009年,上海市撤销南汇区将其并入浦东新区,采取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组的做法。 2013年处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时,经反复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规定筹备组负责筹备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事宜。 李建国说,基于以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党中央同意,经委员长会议讨论,一致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是必要的,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筹备组主要有以下四项职责:一是对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二是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三是召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四是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另外,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筹备组作为代行常委会部分职权的机构,其行使职权至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完成相关选举等事项为止。 2016年09月14日08:08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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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布于:2016-09-18 22:31
李峰被罢免辽宁人大代表职务 452名代表辞职
1 1 1 1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日前,沈阳等14个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选举单位决定接受涉案的丁坤等452人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李峰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他涉案代表有的己经在此前辞去代表职务,有的己调离本行政区,代表资格己经终止。铁岭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吴野松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上454名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其中108人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2016-09-18 10:41:28来源:综合 作者:辽宁日报 原标题:李峰被罢免辽宁人大代表职务 452名代表辞职 http://news.sohu.com/20160918/n46859931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