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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5-11-06 03:32
发刊时间:2015.04.10 第10号(总号:15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令第569号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9日 网站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8日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经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


Patent Law Essent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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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1-06 03:41
    专利法







    发刊时间:2006.10.10 第28号(总号:12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发刊时间:2000.10.30 第30号(总号:993)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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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1-06 03:47
    专利法相关的新闻
    专利法相关新闻
    现代社会中,虽然已经有了《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等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但是传统的意识依旧还影响着人们”。 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而来的出版社,有类似观念的并非不存在,李兴国说:“似乎作者要谈权利、讲...
    发布时间:2015.11.05来源 :北京晨报

    • 一个发明换一个国家:以色列如何立国

      不过,英国人捞到的这根救命稻草价格不菲——新技术是威兹曼申请过专利的,按照专利法,英国政府在企业中推广这一技术需要给威兹曼付专利使用费,而由于生产数量太大,这个专利使用费算下来将是个天文数字。
      发布时间:2015.11.04来源 :石油手机报

    • 中国专利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中国专利法实施已经三十年,经过3次修正。中国的专利法律制度取得的成就是举世公认的。事物在发展,历史在前进,中国专利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其面临的现实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01来源 :知识产权 2015年第4期

    • 发达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经验与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国家越来越强调创意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日本早在1885年就制定并颁布了《专利法》,从上世纪中叶开始,还将每年的4月18日确定为“发明日”。
      发布时间:2015.11.01
    《光明日报》最早披露青蒿抗疟研究内情
    对于上述批评指责,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当时中国没有专利法,根本就无法对青蒿素实施专利保护。而且,在外国申请专利保护的途径也基本上被堵死,因为中国不以立法的形式为国外技术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其他国家也就...
    发布时间:2015.10.30来源 :中国科学报
    青蒿素――“中国神药”的光荣与忧思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务专员俞志龙对新华社记者说,中国首部《专利法》在1985年才实施,此前由于缺少专利法规和意识,中国科研人员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公开发表了青蒿素的分子结构,使得这一发现具有公知性,...
    发布时间:2015.10.28来源 :湖州晚报 京九晚报

    • 第二十一届全国发明展览会聚焦"双创"

      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正积极推进专利法新一轮全面修改,着力解决专利维权中存在的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28
    • 企业如何做好专利预警工作

      稳定性分析包括两大方面,分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分析和撰写瑕疵分析,其中新颖性、创造性的分析主要依赖于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以及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熟练运用,本文不再赘述。
      发布时间:2015.10.28

    专利法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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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1-06 05:02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点明了我国用单一的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发明创造。
      什么是专利?人们曾经试图用各种方式准确予以定义,其中为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在我国历史上,专利制度的孕育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市场的逐渐形成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一些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将专利制度的思想引入中国。1898年(光绪24年),光绪皇帝接受维新派建议,决心变法,在“百日维新”运动中提出了“除旧布新”的设想,发布了包括奖励新发明在内的数十条改革政令,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设置了为期50年、30年、10年的专利制度。这是我国历史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初次尝试。然而,从那时直到新中国诞生前,中国人民饱受外国侵略者的欺侮,长期陷人战火之中,没有真正施行专利制度的客观环境。
      新中国诞生初期曾经实行过对不同的发明分别给予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的双轨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予以施行。直到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我国才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鉴于双轨制对发明创造的鼓励作用不大,不利于调动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也有一定麻烦和困难,经过充分酝酿和比较分析,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明确规定用单一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


    新专利法详解(2008年第三次修改新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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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发布于:2015-11-06 05:03
    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
     第三,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发达国家的新增国民产值一大半是靠跨国公司经营国际贸易,占领国际市场而获得。专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企业跨出国门、参与国际技术贸易竞争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提供的保护要有利于其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这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本条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作为专利法的宗旨之一,是因为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和号召使用新的、更好的技术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客体是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国家并不鼓励和号召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都使用相同的商标。倘若如此,商标就失去了其意义。因此,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象来说,没有“推广应用”一说。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作品,所保护的是这些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对其保护的对象来说也不存在“推广应用”一说。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述规定在谈到促进转让和传播时,所涉及的也是“技术”,而不是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中有些规定就是为了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而专门订立的,从而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一些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保护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保护期限。在这三种知识产权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如此规定。这决非偶然,而是包含了深刻的内在原因,因为从建立专利制度的宗旨出发,专利独占权的时间不能过长,较短的保护期限有利于公众尽快地自由使用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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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
    发布于:2015-11-06 05:07
    对不同申请人同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处理
    四、对不同申请人同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处理
    先申请原则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但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应当如何处理呢?
    如前所述,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用的是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办法,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了专利申请后,应当通知他们自行协商,确定提出申请的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
    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
    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
    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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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发布于:2015-11-06 05:17
    同样的发明创造
    五、同样的发明创造
     适用先申请原则的前提条件是两个申请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如何认定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这是适用本条规定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所谓“同样”,是指进行比较的结果。说到比较,必须首先明确比较的对象。根据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存在于两份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之间,存在于两份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间,存在于两份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还可以存在于两份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间。
    应当注意的是,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
    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方案,
    两者截然不同。
    因此,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可能涉及相同的发明创造。

     仅仅说到这一层次,还没有完全解决比较对象的问题。
    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说明书(包括附图);二是权利要求书,两者的内容和作用有所不同。
    本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对两份申请的说明书所记载的发明创造进行比较,还是对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进行比较,这是依照本条规定进行判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同样的发明创造”这一概念在专利法中有多处体现。例如除了本条的规定之外,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中,涉及到“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问题;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中,涉及到“相同主题”的问题。在专利法不同的条款中,判断是否“同样”或者“相同”的方式有所不同。在判断新颖性时,是将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进行比较。原中国专利局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第六号审查指南公报对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判断原则作了规定,指出:“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同。在判断时,应当对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采用上述原则的原因在于:“禁止重复授权”的出发点是防止有两项以上针对相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同时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要保证两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同,就达到了防止重复授权的目的。
    即使两项专利权的说明书内容相同,只要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同,就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

    新颖性标准的出发点是防止将公众已经知道的技术内容授予专利权,
    因此应当采取将被审查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已有技术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的判断方式。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后半部分的规定,他人的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亦即“抵触申请”,可以用于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判断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很明显,在上述两种判断方式中,新颖性的判断方式更为严格。


    事实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而制定的。这样就导致了在某种情况下,既可以依据本条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也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哪一规定呢?
     依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如下4种情况有可能会出现重复授权的问题:
     (1)同一申请人先后或者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
     (2)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
     (3)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但在先申请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例如由于在先申请没有公开就被撤回了等原因);
     (4)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其中,在(1)一(3)的情况下,均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原中国专利局第六号审查指南公报规定的判断方式来解决重复授权的问题,因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情况。在(4)的情况下,从原理上说本条的规定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都可以适用,但是应当优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款第二款的规定,因为该款采用的判断方式更为严格。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不包括权利要求书,判断是否构成本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以表示在两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因此不存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上述问题。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需要较长的时间。有些申请人既希望获得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又希望能够尽快地获得专利权,因此常常采取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作法。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申请人的客观需要,原中国专利局的第六号审查指南公报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一种较为特殊的作法,即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发现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符合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申请人已经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不采取直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作法,而是通知申请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任择其一。如果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则可以对该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这种作法既坚持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需要。但是,由此而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专利权人就同一项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保护期限可能超过20年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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