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卖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刑 - 义务 - 爱扫码·i3m.cn:3hhh.cn/3231 -扫一扫.cn·二维码.cn 333e.cn/3231 搜一搜.cn/3231


二维码
管理员
管理员
  • 社区居民
  • 最爱沙发
  • 原创写手
  • 忠实会员
阅读:240回复:0

无障碍·translate·翻訳·二维码.cn/i3h.cn/3231
·搜一搜.cn/两高:卖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刑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7-05-11 08:26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
卖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刑
来源: 北京晚报     2017年05月09日        版次: 10

两高:卖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刑


公民个人信息外泄令人痛恨,随之带来的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到底哪些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什么程度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此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明确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为了进一步统一办案标准,上午公布的司法解释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作了规定:凡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入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是哪些行为才属于“情节严重”?对此,《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在第五条第一款列出十项内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违法所得的数额,《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基于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因此基于主体身份的不同,《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也就是说“内鬼”将从严。
此外,是否有前科也是判断的标准。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的,也属于“情节严重”。
当因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个人信息数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上面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的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买信息去推销 可能获刑
从实践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针对这种情形,《解释》第六条专门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定罪量刑。
相关案例中,经常出现一些被告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对此,《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运营者拒履责 可定罪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下,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赵亚萍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2017-05-09 14:38:14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原标题:卖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刑)
http://bjwb.bjd.com.cn/html/2017-05/09/content_132269.htm
北京晚报
http://bjwb.bjd.com.cn
  • 喜欢0 评分0
    游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