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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盗窃网络域名、冒名改网购差评可能获刑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删改网购差评、骗取网约车平台补贴、盗取网络域名,算不算犯罪? 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件,指导性案件中就以上情形给出答案: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南都记者关注到,指导性案例还就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做出认定:算。 盗窃网络域名 可按盗窃罪论处 最高检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件中,通过“张四毛盗窃案”,厘清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 .5万元。 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在指导性案例的制定中,我们也听取了多方面意见,对具有共识基础的问题做出认定。”万春介绍,网络财产是不是个人有效财产、如果认定为财产怎样计算价值,此前在学界和业界都存在一定争议。 冒名改差评 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导性案例还就删改网购差评、骗取网约车平台补贴、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情形做出认定。 据了解,在“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李骏杰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万春介绍说,该案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最高检: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呈持续上升态势 南都记者了解到,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刑法》中涉嫌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7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2017年1-9月,提起公诉334件710人,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5671件41169人,其中2017年1- 9月提起公诉8257件22268人,同比分别上升88.6%和118.6%.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说,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呈现持续上升态势,跨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将不断增多。“可以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传统安全。” 接下来,最高检也将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针对性;通过专题调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共同犯罪、网络适用、证据收集、特别是电子证据的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开展研究,研究制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并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等共同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最高检: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张四毛盗窃案 (检例第37号) 【关键词】 盗窃 网络域名 财产属性 域名价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四毛,男,1989年7月生,无业。 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登录网络域名注册网站,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取得 8.cc 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 被告人张四毛预谋窃取陈某拥有的域名 8.cc”,其先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密码,后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2010年8月6日,张四毛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转移到自己在另一网络公司申请的ID上,又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网络域名再次转移到张四毛冒用“龙嫦”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绑定邮箱。2011年6月,张四毛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网络域名“ 8.cc ”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李某。2015年9月29日,张四毛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人张四毛犯盗窃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指导意义】 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http://tech.sina.com.cn/i/2017-10-17/doc-ifymvuyt1959027.shtml http://news.sina.com.cn/o/2017-10-17/doc-ifymvece2258858.shtml http://www.spp.gov.cn/jczdal/201710/t20171017_20259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