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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8-08-16 20:24

中央政治局听取长春长生疫苗问题调查报告

中国新闻网59分钟前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8月16日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这起问题疫苗案件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立即查清事实真相,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已基本查清案件情况和有关部门及干部履行职责情况。

会议强调,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这起问题疫苗案件是一起疫苗生产者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渎职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疫苗的重大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会议强调,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生产过程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对风险高、专业性强的疫苗药品,要明确监管事权,在地方属地管理的基础上,要派出机构进行检查。要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疫苗药品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队伍。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那些利欲熏心、无视规则的不法企业,对那些敢于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人,要严厉打击,从严重判,决不姑息。对涉及疫苗药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依法严厉处罚,实行巨额处罚、终身禁业。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励担当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药品安全的敏感性和重要性,深刻汲取教训,落实监管责任,坚持疫苗质量安全底线。要健全问题疫苗处置后续工作机制,做好疫苗续种补种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赔偿工作,完善疫苗管理长效机制。

会议同意,对金育辉(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予以免职,对李晋修(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毕井泉(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引咎辞职,要求姜治莹(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焦红(国家药监局局长)作出深刻检查;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检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会议责成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华日报刊文建议:全面放开生育 不应再收取社会抚养费

国家统计局今年初公布,2017年中国大陆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比上一年减少了63万,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导致的出生人口高峰很可能已经过去。这一观点从目前各地卫计委披露的人口出生情况中得到验证:2018年上半年的新生儿人数同比下降了约15%-20%。这意味着,2018年的出生人口比2017年还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更糟的是,按照2010年的普查数据,未来十年内我国的生育旺盛期妇女将减少约40%。在未来二三年内,随着我国第三次人口高峰期的育龄妇女逐渐退出育龄期,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导致的生育堆积效应释放结束,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必然面临断崖式下跌。“少子化”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提高生育率应成为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新任务。

我们认为我国鼓励生育的措施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应对政策。短期内,应全面放开生育,优先发展幼教产业和公共托幼服务,加强国家义务教育体系。

立刻全面放开生育。我国女性的生育高峰在25-30岁。从人口结构来看,1975-1985年出生人口的生育意愿较强,但目前已过最佳生育期,二孩积累效应将释放完毕。而90年代人口相对减少,加上生育观念改变,指望这部分人担当生育重任不太现实。只有1986-1990年回声婴儿潮出生的人口,总数高达1.2亿,又有较强的生育意愿,且目前仍有2年左右的时间处于最佳生育期。应利用这一时间窗口,立刻全面放开生育。

大力发展幼教产业和托幼服务。目前低龄儿童的照料主要是通过母亲兼职甚至全职照料、祖辈的照料支持,以及分散且昂贵的市场化托幼机构实现的。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个人主义的发展,老年人承担儿童照料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应明确国家在公共托幼服务中的主体责任,重建国家公共托幼体系,探索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可能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兴建民办幼儿园,并加强政府管理;社区街道也可设立托幼机构,提供基层保育服务。努力形成“公立幼儿园为主,民办幼儿园为辅,社区街道托幼机构补充”的多层次的托幼体系,帮助家庭分担儿童照料责任。

加强义务教育体系。我国很多地区把素质教育理解为早放学,普遍缩短义务教育时间,以至于很多家庭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接送小孩并奔波于各种培训班,严重增加了家庭抚育子女的成本。要改变现有素质教育的方式,以公办学校为载体在学校内部展开素质教育。可考虑恢复小学生“朝八晚五”的上下学时间和实施弹性放学制度,以便与职工的上下班时间相衔接。也可针对双职工家庭9岁以下的儿童开设寒暑期班,开展素质教育。为此,要努力增加中小学的基础设施和师资供给,并提高教师的收入水平。

发挥基层计生干部的力量,引导舆论宣传。应纠正把人当作负担的片面认识,形成“人既是消费者更是生产者”的科学人口观。发挥基层计生干部的力量,引导社会恢复和树立多子多福的理念。

中期内,建议建立生育基金制度,并妥善利用好存量的社会抚养费,通过花费较小的经济手段来鼓励家庭生育;延长产假并建立育儿假制度;制定鼓励生育的住房政策,等等。

设立生育基金制度,尽量实现二孩生育补贴的自我运转。可规定40岁以下公民不论男女,每年必须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基金,并进入个人账户。家庭在生育第二胎及以上时,可申请取出生育基金并领取生育补贴,用于补偿妇女及其家庭在生育期中断劳动而造成的短期收入损失。如公民未生育二孩,账户资金则待退休时再行取出。生育基金采用现收现付制,即个人累计缴纳而尚未取出的生育基金,可用于政府对其他家庭的生育补贴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国家财政补贴。

提取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生育补贴,减轻财政压力。目前不应再对超生子女的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相反我们应提取存量的社会抚养费用于生育补贴。考虑到我国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了30年,存量资金应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数字,理论上可以支撑一两年内对二孩家庭的生育补贴。可考虑将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充实生育基金,或作为生育基金的初始资金。

延长产假时间,考虑建立育儿假制度。我国从2016年起,将头胎和二胎产假分别调整为30天和128天,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产假时间仍然较短。可先将二胎产假延长到6-8个月,育儿假延至一年,丈夫的陪产假延至3个月。等时机成熟后,再对生育二胎以上的夫妇延长产假或引入育儿假。为减轻企业负担,妇女在产假或育儿假期间的薪资,可考虑按比例或以固定金额由国家财政或生育基金支付。

制定鼓励生育的住房政策。居住条件对人口生育率有较大影响,可考虑住房政策向二胎或多胎家庭倾斜。如提供长租房,对二胎或多胎家庭优先;对低收入的二胎或多胎家庭提供3年的租房补贴,或房贷优惠,等等。

长期内,待以上政策效应递减时,应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多孩家庭和女性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多孩家庭给予财政补贴。

对二孩家庭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是按照孩子数量累进抵扣个人所得税。由于孩子在未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税金,家庭已为社会养老体系做出贡献。因此,向二孩家庭抵扣个人所得税,用以弥补家庭的生育成本是合理的。考虑到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保基金缺口增大,为长远计,税收抵扣必须适度,并注重其经济效率。建议仅对多孩家庭的第二个以上孩子(六岁以下)集中抵扣税额,也可按孩子数量累进抵扣所得税,同时设立一定的封顶额。

对多孩家庭进行适度财政补贴。税收抵扣仅对中高收入人群有激励,但对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是零税率的低收入人群并无作用。在这一阶段,各级财政有必要对多孩家庭尤其是经济困难家庭加大财力支持。包括:生育奖励,如对孕期、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生育津贴,对家庭6岁以下儿童发放育儿津贴等。为提高补贴效率,可仅对家庭第二个以上孩子发放财政补贴。如果国家财力上仍有困难,建议针对低收入家庭或是在人口老龄化较严重的地区加以实施。

通过税收支持或财政补贴,鼓励企业保留或提供生育后再上岗妇女的岗位,减轻妇女职业发展压力。我国妇女就业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妇女的就业保障措施尤为重要。由于女性在产假和哺乳期间可能被迫中止劳动,企业为减少损失往往选择解雇怀孕员工,导致女性生育后丧失原有职位,极大削弱了妇女的生育意愿。尤其是高知女性,职业发展压力更大,生育意愿更低。可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税收支持或财政补贴,鼓励企业保留或提供生育后再上岗妇女的岗位。

最后,生育政策应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性。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向中心城市迁移,中小城市的年轻人口大量流失。我国东北地区以及部分计划生育执行较严格的地区,人口老龄化尤为严重。相反,东部一线城市仍然面临着人地资源紧张和极大的人口压力。中央应制定鼓励生育政策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生育率以及老龄化程度,制定地方性的人口政策。这样不仅能促进人口发展的地区均衡,而且可总结各地试点经验,为下一步大规模实施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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