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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说天下]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

□记者何倩陈梦特约记者向云/文梅闻/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对家庭暴力是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适应了这一要求,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立场和一贯主张,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

《反家庭暴力法》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每个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春节团拜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注重家庭发展。落实这些要求,需要紧紧依靠每一个家庭,需要没有暴力、平等沟通的家庭环境,需要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家庭关系。

《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教育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从我做起、反对暴力、珍爱家庭、善待家人、履行责任。如果全国每个家庭都能平等和睦、文明和谐,充满温馨、美满、向上的氛围,就会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注入强大的正能量。

近年来,市妇联一直在积极呼吁和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并不仅仅是女性,可能涉及家庭所有成员,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全市各级妇联,特别是基层妇联都会收到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投诉,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对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妇联干部见得最多,体会最深。这些都让他们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更不是小事,而是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并推动解决这个问题,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到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妇联组织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发挥积极作用。可以说,在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中,妇联是大力的倡导者;在推动多部门合作开展反家暴工作中,妇联是积极的促进者;在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中,妇联是全力的推动者。

《反家庭暴力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产物,也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这部法律突出的特点。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妇联组织会一如既往,根据法律赋予妇联组织的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引导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引导家庭进一步树立良好家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做好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和求助帮扶工作。

五大家暴案例

“威胁”也能构成家暴

【案情】宋某(女)与余某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离婚诉讼中,宋某提出余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暴,经法院调查,余某经常打宋某,宋某带两子女回娘家居住,余某多次去宋某娘家威胁。

家暴搜集证据很重要

【案情】翟某(女)与王某登记结婚,2012年翟某因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期受到王某打骂,导致精神忧郁,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法院综合认定王某对翟某存在家暴,准许翟某与王某离婚。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战某与柳某(女)于2004年通过婚介所认识,并登记结婚。战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战某曾多次致伤柳某,2009年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战某给付柳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财产分割时照顾受害人

【案情】田某(女)与卞某婚后未生育子女。田某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考虑到卞某这一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顾。

夫妻吵架并非家暴

【案情】王某(女)与陈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中双方均受伤。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准许王某与陈某离婚,但驳回王某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01-07 16:11 来源:荆州晚报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
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6-01/07/content_1106305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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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6-01-12 19:36
    六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 恋爱、同居等发生暴力纳入治安、刑法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专家称,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亮点二 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悉,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称,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亮点三 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专家称,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江苏等省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

    亮点四 医疗记录可作为暴力发生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专家称,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此外,医疗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亮点五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专家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六 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监护人向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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