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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一搜.cn/2017回顾:荷兰法院就“章公祖师佛像案”举行首场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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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法院就“章公祖师佛像案”举行首场听证会

2017-07-15 13:37


国际在线报道(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史靖洪):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14日就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维利姆追索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一案举行了首场听证。法官在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并进行了询问后,没有当场作出具体裁决。福建村民委托的中荷律师团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对胜诉比较有信心。



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14日就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弗里姆追索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一案举行首场听证。
2016年5月底,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中荷律师团向荷兰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法庭判决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将他所持有的章公祖师肉身佛像归还阳春村普照堂。同年6月,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于14日举行了首次听证会。荷兰籍律师霍尔特赫伊斯代表福建村民出庭,被告、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及其律师出席了当天的听证会。

中荷律师团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接受采访
听证会进行了大约3小时,双方围绕中国的村委会能不能在荷兰法庭打官司、荷兰藏家所称的“佛像”到底是不是福建村民要求返还的佛像、章公祖师肉身能不能被据为“财产”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辩论。听证会全程使用荷兰语进行。值得一提的是,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当庭进行了40分左右的自我辩护。他声称自己当时在香港购买佛像的行为是合理的,而且他不是“专业的亚洲艺术品交易商和收藏家”,收藏只是他的爱好。他还辩称他购买的佛像并不是章公祖师肉身像,却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据。听证会结束后,范奥维利姆及其律师都拒绝接受本台记者的采访。
在谈及本次听证会时,中荷律师团的荷兰籍律师霍尔特赫伊斯认为,关于中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否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人格的有效实体这一问题,很有可能不是那么困难了。他说,这的确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因为法官做出的任何裁决都要考虑到这一点。当天的听证会就此进行了辩论,到最后村委会有可能不会被荷兰法官认定为法人,但有可能被认定是特殊法人。因为今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国《民法总则》明确了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这也是中国法律第一次赋予村委会以法人资格。他还强调:“无论如何,荷兰现有的案例说明,即使你不享有法律主体所规定的法定代表权,但如果确有必要恢复你的权利,你依然可以提出主张。所以,那就意味着这个障碍对我们来说可能已经没有那么困难了。”
为了证明此佛像非彼佛像,范奥维利姆在自我辩护时又重申,他所购的佛像不具备福建村民所描述的一些特征,诸如“左手虎口位置有孔”,“颈部有裂纹、头部或有松动”等。对此,霍尔特赫伊斯反驳说:“我告诉他,你看!不管佛像是否有孔,我无法确定某个村民讲的这个故事,我也无法确定这是不是关于佛像的关键事项,如果是的话,我们可以对佛像进行独立调查,以确定到底有没有孔。正因为是他对佛像进行了CT扫描,而且佛像现在没有了,所以我们自己没有办法这么做,所有的证据都没有了。我们也不知道佛像是新是旧,如果他说的是真的,我们需要有独立人士进行相关调查。但我们也没办法这样做,因为佛像不见了,而且是他干的。因此我们已经提起另外的行动,要求法院要求他们公开佛像目前的所有人或持有者的姓名。”
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外景
章公祖师肉身像曾经在阳春村和东浦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被供奉上千年,于1995年12月15日发现被盗。2015年3月,章公祖师肉身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起广泛关注,该像持有者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后来,范奥维利姆又表示,他已于2015年11月19日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所持佛像交换该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并向此第三方承诺不会透露其姓名。
霍尔特赫伊斯说,此案下一步的关键是看法官是否要求被告范奥维利姆提供证据,以说明他们为什么不能公布现有佛像持有者的信息,然后原告再视情况采取新的行动。他说:“法官首先要裁决是否要求范奥维利姆公布目前持有佛像者的姓名,这是下一步,这将决定下一步该做的许多的事情。如果这个要求被拒绝了,那我们就会要求法庭裁决(第三方)是否善意取得佛像;如果第三方的姓名被公布了,我们将寻求使他成为此诉讼的一部分,并最终要求他归还佛像。”
虽然现在还无法确定法官何时或作出何种裁决,但霍尔特赫伊斯对原告胜诉相当有信心。他说:“我们总是充满信心,我们一直在尽全力。当然最终将由法官来做出裁决,而我们已为法院做出最好的裁决提供了所有可能需要的材料,这将取决于他,所以我们将尊重裁决。”
作者:史靖洪

2017-07-15 13:37 2017首场听证会回顾:荷兰法院就“章公祖师佛像案”举行首场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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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8-12-13 00:24
    追索“章公祖师”首场听证:新持有者身份、是否“尸体”等是关键
    新华国际头条 2017-07-15

    荷兰阿姆斯特丹当地时间2017-07-14日下午16时45分,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的首场法庭听证在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结束。



    原定一小时的法庭听证持续了三个多小时。


    由于被告奥斯卡·范奥维利姆声称已将佛像转手,福建村民诉讼代表坚持要求法庭判决被告为其佛像转手之说提供证据,并公布佛像新持有者的身份信息。



    原告律师指出,被告在答辩书中自述,他在得知福建村民计划提起诉讼时,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争议佛像交换了对方私人收藏的艺术品;该第三方对佛像有关争议完全知情,希望保持匿名。



    “根据荷兰《民法典》,这种情况下的交换行为是对良好道德的违背,对礼仪和秩序的冒犯,也是‘欺诈性转让’,目的在于阻却原告行使追索佛像的权利。”



    据此,原告律师重申已于两周前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诉求,要求判决被告提交其所述“交换协议”,公布第三方身份信息,并判决此“交换协议”非法且无效。



    范奥维利姆答称“交换协议”仅为口头协议,并无书面文件,也没有协议商谈期间的往来邮件可供提交。其律师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为由,要求当庭驳回原告的补充诉求,未获法庭同意。



    被告律师随即提出“原告诉求发生改变,需补充答辩”,法庭予以认可,并要求被告在六周内提交补充答辩。



    公布佛像新持有者身份将成案情关键



    原告申请对被告所购佛像做独立的科学鉴定,范奥维利姆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为由予以拒绝。



    法庭提议诉讼双方继续就佛像归还进行谈判,且邀请“交换协议”中的第三方也加入谈判,福建村民的律师表示同意,范奥维利姆同样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为由予以拒绝。



    听证结束后,范奥维利姆接受记者采访,坚称所购佛像不是章公祖师、佛像内含文卷所书汉字“不说明任何问题”。他说:“佛像新的持有者希望保持匿名,这不难理解。这件事已经给我带来很多麻烦,他不想有这些麻烦。”



    代表福建村民出庭的中荷律师团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未来几个月,此案的关键是让范奥维利姆公布谁是佛像新的持有者。



    被告有权书面陈述其拒绝公布的理由,福建村民也有权再次提交书面陈述予以反驳,然后法庭才将就此作出裁决,其间可能耗时数月。

    霍尔特赫伊斯说,“一旦得知新持有者的身份,我们就可将他引入诉讼程序,要求他归还佛像。



    如果法庭驳回这一诉求,我们就继续主张被告对佛像的获得不是善意取得、章公肉身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不可被占有,并且主张被告将佛像转手对村民造成损害、应予以赔偿。”


    在听证会上,控辩双方就此前提交书状中提及的以下几项争议继续各执己见。



    1.中国村民委员会有无主体资格 ?

    2016年5月底,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中荷律师团向荷兰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法庭判决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维利姆将其所持章公祖师肉身像归还阳春村普照堂。

    在今年1月提交的应诉答辩状中,被告范奥维利姆称,“阳春村和东埔村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条款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人格的有效实体”,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

    针对被告这一主张,原告向法庭补充提交相关说明文件说,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据法律或接受本村村民委托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在实践中,有大量诉讼案例系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其中。

    有关被告对中国村委员诉讼主体资格的质疑,代表福建村民出庭的中荷律师团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原告已向法庭充分证明,依据中国法律,村民委员会具有特别法人资格。

    荷兰司法判例表明,不是法人也可提起诉讼,如有行使法律权利的必要,“代表”也曾被荷兰法庭接受。“所以,跨过这个涉及案件可受理性的障碍,对我们来说不会很困难。”

    2.“佛像被转手”是不是“欺诈性转让” ?

    被告在答辩状中说,“范奥维利姆已于2015年11月29日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所持佛像交换该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并向此第三方承诺不会透露其姓名”。“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拥有佛像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就此,原告补充提交了范奥维利姆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及5月发出的电子邮件。范奥维利姆在这些邮件中写道:“我可以代表佛像现在的持有者,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

    原告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换协议”、公布所谓“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要求法庭判决此“交换协议”非法无效。

    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这一‘交换’行为可被推定为‘欺诈性转让’。这样的交换意味着,如果法庭裁决范奥维利姆应将佛像归还给村民,他就可以假借‘已将佛像转手给他人’,阻挠裁决的执行。”

    3.被告所购佛像是不是章公祖师?


    被告答辩状提出的核心主张是,“原告主张返还的佛像与范奥维利姆1996年购得的佛像不是同一尊佛像”。

    答辩状附上多家机构信函,试图证明范奥维利姆此前一直坚持的说法:他所购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早于章公祖师肉身像被盗时间——1995年12月14日,因此两尊佛像不可能是同一尊佛像。但答辩状及补充文件未能提供佛像上一持有人鲁斯滕伯格从他处获得佛像及范奥维利姆从鲁斯滕伯格处获得佛像的任何交易文件。

    为证明此佛像非彼佛像,答辩状还大篇幅陈述范奥维利姆所购佛像不具备村民描述的特征,包括“左手虎口位置有孔”“颈部有裂纹、头部或有松动”等。

    记者从中国国家文物局获悉,在诉讼启动前的归还谈判中,福建省文物专家已告知范奥维利姆,佛像特征某些说法系个别村民的回忆表述,在已有大量确凿和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不应纠缠于此。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阳春村、东埔村保留的家谱,内有关于章公祖师、普照堂的明确记载;村民世代看护供奉章公祖师肉身像的历史记录;村民们举办祖师巡游活动和其他仪式的图片等。

    原告特别援引2014年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在范奥维利姆所购佛像展出时出版的图册文章。曾对佛像进行科学研究的荷兰学者在文中提到,佛像被发现内有文卷,卷上写有汉字两行,含“本堂普照”“章公六全祖师”字样。这足以证明,范奥维利姆所购佛像与普照堂被盗佛像对应的密切关系。


    4.被告的购买行为是不是善意取得?

    原告主张范奥维利姆购买佛像的行为并非善意。原告指出,身为专门从事亚洲艺术品交易的收藏者,范奥维利姆本该询问和要求出具佛像可以出口和交易的相关文件,以核准所购佛像并非从中国非法出境。

    考虑到其所支付的价格,范奥维利姆知道,或者至少应当知道,这尊佛像是一件有价值的佛教文物,也应该预料到其可能承担文物非法来源的风险,以及第三方可能就该佛像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被告抗辩说,范奥维利姆的职业是建筑师,他不是“专业的亚洲艺术品交易商和收藏家”,而佛像上一持有者鲁斯滕伯格在香港获得佛像时,“香港对文物进出口并无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告诉记者:“专业收藏家不等于职业收藏家,许多专业藏家另有职业。被告以建筑师为职业,同时也是专业收藏家,两种身份并不矛盾。针对活跃的专业收藏家,其购买藏品时是否为善意,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依据荷兰法律与本领域职业道德与行为守则,须满足更加严格的标准。综合本案交易行为发生地以及交易价格,有理由认定,范奥维利姆购买佛像的行为并非善意取得。”


    5.佛像内的肉身是不是荷兰法律定义上无法产生所有权的“尸体”?

    原告主张,章公祖师肉身是符合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依照荷兰《埋葬与火化法》,无人可拥有其所有权,而福建村民拥有其处分权。

    起诉状写道,章公祖师对当地人广施救助,予民众以医疗和精神上的帮助,死后肉身坐化成佛,通过一定措施成为不腐之肉身坐佛,然后才修塑成金身佛像。佛像里的肉身,是一具身份可识别、含有完整骨骼的高僧坐化肉身尸体。章公祖师肉身已成为富有宗教及精神含义的客体。在普照堂建成后各个时期,福建村民对“章公祖师”照拂有加,已达千年。作为保管人、管理人和受益人,福建村民拥有对章公祖师肉身的处分权。

    被告答辩状援引佛像CT扫描结果称,肉身大部分内脏器官不复存在,不是完整躯体,因此不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荷兰《埋葬与火化法》不适用于包含有人类遗体或残骸的艺术品,此案应适用物权法。被告还在补充文件列举了美国、比利时、英国等地的木乃伊拍卖、交易、展出等事件,辩称章公祖师肉身和那些木乃伊一样,可被视为“财产”,可产生所有权。

    霍政欣指出,这尊佛像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价值,恰恰在于其所含的肉身,肉身对村民的精神意义远超过组成佛像的材料(即覆盖物)。即便章公祖师肉身不能被荷兰法庭认定为“尸体”,也至少构成“人体遗骸”。“人体遗骸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非财产价值。对于原告的返还请求,也应从精神价值出发,以道义角度多考虑其合理性。”


    -END-

    监制:李大伟
    记者:刘芳 杨昕怡
    文字编辑:金悦磊 林晶
    视频编辑:周喆 孙硕
    追索“章公祖师”首场听证:新持有者身份、是否“尸体”等是关键
    新华国际头条 2017-07-15
    https://mp.weixin.qq.com/s/qTSHSlJifEhKzWhuqOtb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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